辦理國稅登記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九條規定,你單位應自領取營業執照或其它主管機關核準的許可證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以下手續到朝陽區國家稅務局征管科。
◇辦理稅務登記提交的文件: 1.營業執照副本及其復印件或其它主管機關核發的許可證照及其復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外地人需暫住證); 3.企業房地產產權證明或房產租賃證明復印件; 4.企業財務人員會計證復印件; 5.銀行開戶行許可證復印件及銀行入帳單復印件; 6.有關公司章程、協議書或上級批準開業的文件的復印件; 7.企業驗資報告的復印件及資產評估報告復印件;(資產評估要發票原件); 8.企業會計制度、財務制度說明書; 9.法人代碼證書復印件; 10.租房發票復印件; 11.公章、財務章、法人名章; 12.總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提供總機構為一般納稅人的證明;
◇受理審核程序: 稅務機關在審核上述手續齊備后,發給納稅人"稅務登記表"、"領購發票審批表"、"辦稅人員審批表"、"一般納稅人認定申請書"等,由其填寫,按照《征管法》規定經審核無誤后,發給納稅人"領證通知書",按照規定期限持此"通知書"到朝陽區國家稅務局征管科領取以下納稅手續: 1.稅務登記證(正本、副本各一個); 2.發票購領手續(發票購領簿、發票登記簿); 3.稅務代碼章; 4.稅源認定書; (一)納稅人可憑領取的以上納稅手續到局發票所購領經營用發票; (二)納稅人應持領取的以上納稅手續于次月1-10日內到指定稅務所辦理納稅事宜; (三)按照《征管法》有關規定,凡未在規定期限辦理稅務登記的,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處罰;納稅人變更稅務登記:
(一)納稅人在辦理稅務登記后,原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均應在工商部門或其它主管部門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以下手續到朝陽區國家稅務局征管科辦理變更稅務登記事宜; 1.工商部門或其它主管部門批準變更后的執證、照副本及復印件; 2.納稅人提交的書面申請報告; 3.原稅務登記(正、副本); 4.其它相關資料; (二)稅務機關在審核上述手續齊備后,發給納稅人"變更稅務登記審批表",由其填寫,按照《征管法》有關規定,稅務機關審核無誤后,發給納稅人"領證通知書"。按照規定期限持此"通知書"領取變更后的稅務登記證。 (三)按照《征管法》有關規定,凡未在規定期限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的,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處罰。 ◇納稅人注銷稅務登記: (一)納稅人發生歇業、破產、解散、撤消以及依法應當終止履行納稅義務及其他情形的,應當在向工商局辦理注銷登記前或自有關機關批準或宣告終止之日15日內,持以下手續到局辦稅服務大廳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1.納稅人提出書面報告,寫明原因、時間及有關證明材料; 2.持原核發的《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和有關材料; 3.持原核發的《發票領購簿》; 4.持原核發的《辦稅人員證書》; 5.稅務代碼章; (二)主管稅務所審核上述手續后,到企業進行納稅檢查并結稅結票,填寫《注銷稅務登記審批表》、《納稅資料移交通知單》《稅務檔案卷內目錄》經所長審批后,連同稅務檔案一并報局征管科; (三)局征管科接收以上資料、審批批準后,向納稅人開具《結清應納稅款證明》。納稅人憑此"證明"到工商局注銷營業執照; ◇申請一般納稅人: (一)依照《北京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辦法》(京國稅[1999]042號)規定,對新開業應征增值稅的企業,凡符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條件的,應在取得稅務登記證之日起三十日向主管稅務所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二)對超過規定時間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企業,應于年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次月起三十日內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標準: 1.商業企業預計年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上 2.工業企業預計年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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