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什么情況下應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納稅人的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在工商機關辦理登記的,應自工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 30 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機關辦理登記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 30 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納稅人的情況發生以下變化應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一)改變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名稱 ; (二)改變法定代表人 ; (三)改變經濟類型; (四)改變地址或經營地點; (五)改變生產經營范圍或經營方式。 (六)改變生產經營期限。 (七)增設或撤消分支機構。 (八)電話號碼發生變化。 (九)稅務登記其他內容發生變化如開戶行信息。
◇變更稅務登記應辦理哪些手續: (一)變更稅務登記應向稅務機關報以下資料; ① 提供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不需辦理《營業執照》的有關單位批準變更后的文件及復印件; ② 提供變更內容(項目)的相關證件及復印件; ③ 跨所變更的需經原主管征收所批準,并填報《局內跨所變更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 ④ 填報《變更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 , 并加蓋公章、代碼章; ⑤ 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及復印件; ⑥ 攜帶原《稅務登記證》正副本、購領發票卡; (二)稅務機關應自收到《變更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和有關證件資料之日起 15 日內審核完畢,符合規定的,應將變更事項在稅務登記證件的副本中 “ 變更記錄 ” 頁上填列變更內容和時間(或只在北京市地方稅務局信息管理系統內進行變更修改)。變更稅務登記內容涉及稅務登記證中登記項目的,應重新換發稅務登記證,同時收回原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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